原告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喜斌,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三组。
代表人尹某乙,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三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禹莉
审判员向志武
代理审判员陈发林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