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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甲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黄某山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喜斌,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三组。

代表人尹某乙,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三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禹莉

审判员向志武

代理审判员陈发林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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