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水,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