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曹某
被告曹某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曹某自愿赔偿原告金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曹某、曹某应于2011年5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某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44元,由被告曹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