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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杰,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9年3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怀鹤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后,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怀鹤劳仲裁字(2009)第X号裁决书;2、判决驳回被告之申诉请求;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某某与原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终止;

二、原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支付被告廖某某5000元,此后被告廖某某不能对原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再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三、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廖某某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粟多海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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