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X镇X村X组X号,现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谢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华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