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李某乙之母。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青,济源市济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丁,系邓某丙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系邓某丙的母亲。
原审被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丙、原审被告李某己、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青、被上诉人邓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邓某丁、李某戊、原审被告李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李某甲、李某乙在二审诉讼中放弃对债务人李某红遗产的继承,二审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