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成:
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08)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主要理由为:1、你虽然承认隐匿、销毁了传呼台部分账目,但你隐匿、销毁账目的行为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也没有影响整个案件的查处,不应该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而且检察机关并没有起诉该项罪名,法院不应该就该项罪名对你定罪量刑;2、郭晓玲作为单位会计,私自将单位的25万元转借给亚飞公司,并获得了存款利息,而你不知道郭晓玲将款转借给亚飞公司一事,也没有获得存款利息,原判认定你参与挪用公款并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证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当,量刑重,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