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25日以(2008)焦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14-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焦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14-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114-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助理审判员宋德勇
助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