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拘,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秦某某,河南河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拘,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力诚(略)事务所(略)。
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毋某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毋某某不服,陈某某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毋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