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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18日被南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某县看守所。

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7时13分许,被告人崔某驾驶鲁x号起亚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南某县X村路口西第某个路灯杆处,遇被害人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其前向北转弯时相撞,造成常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驾车逃逸。经南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0月18日上午,崔某到南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常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崔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崔某赔偿常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崔某表示谅解,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某供述,证人段某、蔡某、常某、杨XX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调解协议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属肇事后逃逸。鉴于崔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公诉人认为崔某属自首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一)项、第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冠勋

审判员付利红

审判员代荣芬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崔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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