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开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文方,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伟、人民陪审员庞梅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某某担任记录。原告邹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6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期一个月;2006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承诺二个月归还,未归还时将其房车作抵押;2007年5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2007年9月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8万元。欠款到期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总是借口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2万元;判令被告如不偿还借款,原告有权行使被告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帆小区X栋的房屋、湘x丰田小轿车的抵押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某、周某某共同辩称,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6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邹某某人民币6万元,借期一个月”。2006年11月20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邹某某人民币6万元整,二个月归还,未归还房车作抵(湘x)”。2007年5月31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邹某某人民币5万元整”。2007年9月7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邹某某人民币1万元整。”2007年9月25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收条。综上,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共计17万元,因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遂诉来本院。
另查明,被告胡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某某、周某某于2008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邹某某借款17万元,并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7850元。
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胡某某、周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双临
代理审判员刘伟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