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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杨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661.0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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