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661.0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