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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三门峡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三门峡共同(略)事务所(略)。

被告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街。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

第三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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