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郁斌,上海市申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花慧颖,上海市申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第三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原告复旦大学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2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x旦会’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金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旦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郁斌、花慧颖,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第三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复旦大学对第三人金某某注册的第x昂_旦会”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所做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为: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涉情形的问题。复旦大学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的材料,仅能表明其主体登记、商标注册及所获荣誉的情况,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第x昂_旦”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对复旦大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问题。原告创建于1905年,经过10甓哪⒌狗郑严梢拿毓阒鄣献院笮ТQ洹凰叭钡伞骺次└蟮Т难虻萍吹└蟮Т嵫┨墓さ葜痪悴宰ひ髦诿檎桃晟瓯肷⑶嶙詹叭矗└蟮Т把浼捌_旦”等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项目上使用并已产生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原告复旦大学不服第X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原告依法享有在先的“复旦”系列商标专用权。二、原告的“复旦”系列商标早已具有驰名性。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无论从音、形、义各方面而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属类似服务。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尽管“广告”和“教育”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不是类似服务,但无论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的关联性等方面,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均存在特定的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五、第三人注册争议商标缺乏正当理由,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一、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为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的材料,仅能表明其主体登记、商标注册及所获得的荣誉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项目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项目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原告认为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据此提出撤销申请,已表明原告已经认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具有类似性。综上,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金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于庭审中口头述称: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引证商标由复旦大学于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1类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书籍出版服务上,商标注册号为x,专用期限至2010年10月20日止。
争议商标由金某某于2004年5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商标注册号为x,专用期限至2018年1月27日止(争议商标图样如下)。
2008年3月11日,原告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同时,复旦大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复旦大学事业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证明复旦大学是国内教育机构的事实;
2、复旦大学注册商标档案,为证明复旦大学拥有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
3、复旦大学在多个类别上申请商标的情况统计,为证明其重视商标保护的事实;
4、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湓姆兜稀I泻堂晟け橹肥冢菽何缶ㄉ矗└蟮Т⒀嶙⒉共檬谟гQㄐ蹋┯穹衔纳暗钡汀昂_旦及图”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起至2009年止;
5、商标局(2007)商标异字第x号《‘复旦F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内容为:“复旦”为我国著名高等学府复旦大学的简称,被异议商标“复旦FE及图”注册与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产源发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商标局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3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裁定。
本院另查明,复旦大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百年复旦1905-200弧橐氖吹「茫楦允家耐嵛辖暮降椒鞘技寺戳└蟮Т谘淘煊蛄挠俚臧⒛狗汤の髦懊_旦”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社会各领域都有着良好的声誉;
2、摘自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的《第一轮(2002-2004年)学科评估前5名单位统计》,其中记载:复旦大学共有1桓兑Ъ蒲诳涝榔泄裰没暗迩の髦疵└蟮Т笛杏挠叩剿蒲渴诹忻傲┣埃_旦”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础└蟮Т把浼哐谡髟喔评Э醒垦芯裰没牡康植狈罱南车仆の髦懊_旦”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复旦大学百年校庆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际政要的贺信、题词;
础└蟮Т傺臧D煨谇淦考植鞣揭迕奶ǖ辣の髦缑嵘骰绺越炊└蟮Т傺臧D煨韪哂雀囟⒐埃_旦”商标长期以来具有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6、《教育部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申请认定“复旦”商标为驰名商标意见的函》,其主要内容为:教育部同意复旦大学根据国家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认定“复旦”商标为驰名商标,印发时间为2007年4月27日;
7、商标局商标驰字〔2007〕第X号《关于认定‘复旦大学(复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其主要内容为:认定复旦大学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服务上的“复旦大学(复旦)”商标为驰名商标,发文时间为2007年8月20日;
8、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主要媒体对复旦大学的报道和宣传,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各界媒体对复旦大学百年校庆(2005年)活动进行的报道,其余部分涉及媒体对复旦大学开展或参与教学研究或教学合作的情况报道;
9、2003年及2004年复旦大学的《招生专刊》,其中显示复旦大学从2003年起就开设了管理科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等学科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生;
10、2000-2004年复旦大学上报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其中显示复旦大学在此期间已经开设了管理科学、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广告学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网络教育专业,并在全国范围招收学生;
11、《学科评估2003年排名揭晓》、《学科评估2004年排名揭晓》,为证明复旦大学在管理科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领域取得了较高的学术成就;
12、2000-2004年期间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获得的部分荣誉的情况,为证明复旦大学在管理科学、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广告学等专业领域内取得了较高的成就;
13、复旦大学《“非学历教学、自考助学”办班报审表》及相关协议,为证明复旦大学在此期间向社会提供了有关商业管理、商业研究、人事管理、会计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时间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1月;
1础└蟮Т笛杏挠痰晟⒈嶙げ髦の髦疵└蟮Т乩又笆_旦”商标的保护;
17、《复旦大学总裁研修班第二期(资本运作与金某投资方向)课程表》、《总裁高级研修班第二期学员情况一览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总裁高级研修班(第二期)毕业留影》,为证明金某某曾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总裁研修班的学员,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
20、复旦大学成立会展与服务经济研究中心并聘任中心主任的部分媒体报道、复旦大学组织举办的国际重要会议的统计(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复旦大学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接待外国政要来访情况的统计,为证明“复旦”商标具有的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引证商标档案、争议商标档案、第X号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评审程序中及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