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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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丽得公司诉被告复审委、第三人杨某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X镇圩东侧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丽得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决定的请求人杨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陈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某、瞿某某,第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杨某某就专利权人为原告丽得公司的名称为“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x.5,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一、关于本案的审查基础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9、11、12无效,在权利要求3、10、1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针对的权利要求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3、10、13,它们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12页第27行,图3至图18):该装置10包括波导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散光体”)和灯壳14,灯壳14包括一对邻接的侧壁20、22,所述两侧壁紧靠表面14并从表面14向下延伸并形成一个大致沿波导12的长度方向延伸的端部开口槽18,灯壳14由一种抗冲击的丙烯酸材料制成,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中,之后,槽18为一种填充化合物所填充,该物质具有所希望的透光特性,将该物质硬化,保持发光二极管24和电路板26的位置,电路板26设置在发光二极管24安装位置的一侧,平行于发光二极管,并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且与槽等长度,发光二极管24以间隔“l”均匀地分布在外壳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多个发光二极管24相互串联(参见附件1的图4),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波导12具有一个作为光发射表面的暴露的弯曲侧表面13和一个作为光接收表面的隐藏的侧表面15(参见附件1的图3),该波导12具有乳白色外观,并具有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发光二极管24位于波导12的下面,波导12散射由发光二极管24发出的光,波导12的长度与外壳14的长度相等;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页第19行,图18);灯壳14通常用于放置光源和电器附近并汇集不直接发射到表面15上的光线而将其重新引向到波导,外壳14包括一对邻接的侧壁20、22,壁20的内部区域由一种白色丙烯酸形成,因而是反射光线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软管灯改良结构与附件1公开的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相比,其区别在于:

①本专利所述权利要求3中,芯线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附件1是先形成槽18,将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之后,用一种填充化合物将槽18填充,电气连接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的多个横向孔中;附件1中的多个发光二极管相互串联,但未明确记载是通过其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也未公开多个发光二极管与限流电阻串接,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包覆层是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分是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附件1中,未包括与包覆层相对应的部分;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接头设置在上述芯线及包覆层的首端与电源的供电线的连接处,用以包覆所述的铜绞合线与电源的供电线的电气连接的塑料罩壳;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不透光罩壳是与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的不透光塑料层;附件1中,外壳14与其中灌注的化合物是分别形成的。

附件2涉及一种带纵向槽的二线打孔美耐灯,其与本专利、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4行,图1-3):该美耐灯由芯线1、发光体2、连接线3、外皮X组成,其中,芯线1是由铜绞线1-1及热塑性塑料通过特制的模具及挤塑机挤塑而成型,在芯线1的横截面上水平间隔地设置有两根铜绞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芯线1等长度,芯线1上有一系列横向孔1-4,这些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在芯线1下方的纵向方向上设有纵向槽1-2,发光体2分别塞入芯线1之横向孔1-4中,发光体的引脚2-1与引脚2-1或引脚2-1与连接线3通过扭灯脚装置扭结起来形成扭结2-2,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1的纵向槽1-2中,用小刀在芯线1铜绞线1-1处把绝缘层划开一小段,露出绞线,把一条发光体串一端的发光体引脚串入绞线中,即完成发光体2与发光体2在芯线1中的连接;通过挤塑机模具可以在含有发光体2的芯线1上包一层圆形的透光的外皮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包覆层”),该外皮与芯线等长度,并位于发光体2上方的部分是半圆形曲面。

附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管状装饰灯,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与附件1、附件2也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1至21行,图1):该管状装饰灯由管状灯体1、发光体2、二条或二条以上电源蕊线X组成,其中管状灯体1采用透明塑胶材质,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以保护发光二极管。

附件4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的《塑料挤出制品生产工艺手册》,公开了共挤出成型及其特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4第250页第一节第一点和第254页第一节第三点):共挤出是把不同的(或材质相同但颜色不同)塑料用特殊的机头由两台甚至多台挤出机共同挤出成型制品的作业。通过共挤出,可以实现在一个塑料制品上具有多种颜色或具有宏观多组分的目的。用共挤出的方法,可在一个塑料制品上集中体现了多种树脂的优点,使制品的性能进一步满足使用要求。共挤出复合的优点包括:生产流程短,能耗少、成本低;能充分发挥各种塑料的固有特性;将硬质材料和软质材料复合,集强度与弹性于一体,构成特殊用途材料等。一般来说,制造多层复合板材和薄膜的目的包括:通过颜色或透明度不同的树脂组合起来提高其遮光或透视效果。

从附件1至附件4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

(a)附件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芯线和横向孔的技术特征,并且公开了芯线横截面上的水平间隔设置的两根铜绞线;附件1公开了电路板26平行于发光二极管24以使得电路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的内容,其起到避免两根铜绞合线分别位于不同弯曲半径时延伸长度不同而造成安装弯曲时的难度以及造成铜绞合线上的电气连接被拉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电路板26用附件2中的铜绞线代替,使两根铜绞线上下间隔地设置在横截面一侧,同时使横向孔位于横截面另一侧;

(b)附件3公开了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并且串接限流电阻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与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均为保护发光二极管,使其正常工作。此外,虽然附件3中未公开将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横向孔中,但是由于附件2中公开了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的纵向槽1-2中,因此在附件2和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限流电阻塞入纵向槽或横向孔中是容易想到的;

(c)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关于包覆层的技术特征,由于附件2中的包覆层是最外面的一层,将芯线等包覆在其中,因此在附件2给出了设置包覆层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波导外也包覆一个包覆层;

(d)虽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均未明确公开有接头,在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但是由于这些证据均涉及一种照明装置,其需要接入电源才能工作,因此为了接入电源必须在一端备有与电源的供电线连接的接头,而接头一般都具有塑料罩壳,起到将作电气连接的元件包覆在其中,对所述元件提供保护并防止操作人员触电的作用,因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中公开的照明装置必然包括接头,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接头这一技术特征仅仅起到普通接头的作用,并未获得区别于现有接头的效果;

(e)根据附件4可知,共挤出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可以将同类或同种塑料共挤出,并且通过颜色或透明度不同的树脂组合起来提高其遮光或透视效果,同时具有生产流程短、能耗少、成本低的优点。由上面(c)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覆层也包覆附件1的波导12,并且,在附件1给出了可以将两个元件(波导12和灯壳14)模制或挤压成一个元件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共挤出成型的公知技术,容易想到将外壳和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从而实现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效果。

基于上面的理由可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附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丽得公司认为:(A)本专利芯线中的孔与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配合,与附件2中的孔不同,附件2中的孔没有达到连续的效果,仅是起到对灯泡固定的作用。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仅限定了横向孔的位置,以及横向孔在条状体上均匀分布,而未限定该孔与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配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关于横向孔与散光体的高度和宽度进行配合的记载,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横向孔所起的作用仅是容纳LED灯泡等元件并将其固定,而附件2中记载了将发光体2塞入芯线1的横向孔中,可见,附件2中的横向孔所起的作用也是容纳发光元件并将其固定,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丽得公司认为:(B)附件1译文第6页倒数第8行“而且这样的材料易于……”及第8页第4行“此后填充物……”、第14行都说明了灯管的材质是硬的。附件1译文没有文字体现芯线材料是柔性的。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中文译文第8页第1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一种最有益的特性在于照明装置10可以容易地被弯曲以形成结构或文字。槽18使装置10可以容易地变形并弯曲成所希望的形状”。可见,附件1中的照明装置10是易于弯曲的、柔性的,并且,为保证该照明装置的易弯曲性,外壳应当是柔性的,外壳内灌注的化合物在硬化之后也应当是柔性的。另外,灌注物必然要从液体硬化成固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硬化之后必然丧失了柔性,抗冲击也不意味着其不是柔性的,否则整个照明装置便无法具备容易弯曲的特性。

丽得公司认为:(C)附件1中的电路板仅是一个硬质的器件,不可能水平放置,只能侧向放置,不易弯曲。附件1和附件2都没有给出电路板容易弯曲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的铜绞合线为两个部件,有两种放置的位置,选择其中一种放置是为了实现本专利灯的弯曲的功能。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译文第8页第1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一种最有益的特性在于照明装置10可以容易地被弯曲以形成结构或文字。槽18使装置10可以容易地变形并弯曲成所希望的形状……最重要的是观察电路板26在槽18中的定向,以使得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具有连接发光二极管24的电路板26的柔性使该杆状结构可以插入槽18……”。可见,附件1明确公开了电路板是柔性的,而且,由于电路板是照明装置10内的部件,为了保证整个照明装置容易弯曲,该电路板必然也容易弯曲。另外,本专利采用铜绞合线在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的目的是使软管灯在安装底面上沿纵向长度上弯曲时铜绞合线位于同一个弯曲半径上,延伸长度相同,安装使用时易于弯曲,而如上所述,附件1中也明确公开了将电路板设置在发光二极管安装位置的一侧,并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可见,附件1的电路板的设置方式也实现了照明装置的弯曲的功能。

丽得公司认为:(D)本专利的限流电阻塞入横向孔具有防止阻挡散光体发光的作用。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并未限定该限流电阻具有丽得公司声称的作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限流电阻的作用,可见,本专利的限流电阻应当仅起到普通限流电阻的作用,即保护电路中的元器件正常工作,而附件3公开了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以保护发光二极管的内容,由此可知,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丽得公司认为:(E)本专利的散光体与附件1的波导不同,本专利的散光体为柔性的乳白色不透明体,附件1中的波导体为硬质的;(F)扩散原理不同,附件1的波导是类似于放大镜的作用来扩散光,且波导必然是透明的。(G)附件1译文第5页发明详述第2行说明了透明方向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则限定了散光体是乳白色不透明体,为相反的技术特征。附件1中的乳白色与本专利中结构的乳白色不透明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附件1的乳白色是由于散射而呈乳白色,在亮光时是均匀的,不是指“波导”本身的结构特点,而本专利无论是否亮光都是乳白色不透明体,是具体的下位概念。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关于(E),附件1译文第8页第1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一种最有益的特性在于照明装置10可以容易地被弯曲以形成结构或文字”,由于波导是构成整个照明装置的一部分,为保证整个照明装置10容易弯曲,波导必然也是容易弯曲的。关于(F),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利用散光体使LED发出的光线经漫射后,光线的边缘区域相互重叠,使LED灯泡在边缘区域光照亮度得到加强,且约等于LED灯泡中心部位发出的光照亮度,而在附件1中,波导使多个发光二极管发出的光线图形可以重叠,从而提供一种看起来均匀的合成光线图形,该图形沿着并覆盖整个光发射表面,即附件1中的波导与本专利中的散光体都是通过使光线图形重叠而达到光线均匀出射的目的,即二者所采用的原理相同,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漫射还是扩散光,无非都是利用了基本的光线反射或折射原理,为了达到某种改变光路的目的,具体采用哪种技术手段并无创新。关于(G),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仅限定了散光体是乳白色,附件1中也公开了波导是乳白色,从权利要求3中并未体现二者的不同。

丽得公司认为:(H)附件2与本专利的包覆层不同,本专利的包覆层有包覆保护防水作用和并具有模拟霓虹灯的半圆形,而附件2的包覆层只有包覆保护防水功能的部件。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上所述,附件2公开了外皮位于发光体2上方的部分是半圆形曲面,结构上与本专利的包覆层是相同的,因此,其在客观上也能够模拟霓虹灯的发光面。

丽得公司认为:(I)本专利的附图5标号14的接头与附件7中的接头不同。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上面(d)中所述,附件1-3中公开的照明装置均必然有接头,而本专利的接头仅仅起到普通接头的作用,并未获得区别于现有接头的效果。

丽得公司认为:(J)附件2保护的是产品结构,本专利对包覆层与散光体一体挤出成型保护的是工艺,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4介绍了共挤出成型这种工艺,该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如上面(e)所述,具体采用这种工艺而将两个元件一体挤出成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丽得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3、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12页第27行,图3至图18):该装置10包括波导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散光体”)和灯壳14,灯壳14包括一对邻接的侧壁20、22,所述两侧壁紧靠表面14并从表面14向下延伸并形成一个大致沿波导12的长度方向延伸的端部开口槽18,灯壳14由一种抗冲击的丙烯酸材料制成,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中,之后,槽18为一种填充化合物所填充,该物质具有所希望的透光特性,将该物质硬化,保持发光二极管24和电路板26的位置,电路板26设置在发光二极管24安装位置的一侧,平行于发光二极管,并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且与槽等长度,发光二极管24以间隔“l”均匀地分布在外壳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多个发光二极管24相互串联(参见附件1的图4),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波导12具有一个作为光发射表面的暴露的弯曲侧表面13和一个作为光接收表面的隐藏的侧表面15(参见附件1的图3),该波导12具有乳白色外观,并具有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发光二极管24位于波导12的下面,波导12散射由发光二极管24发出的光,波导12的长度与外壳14的长度相等;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页第19行,图18)。

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软管灯改良结构与附件1公开的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相比,其区别在于:

①本专利所述权利要求10中,芯线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附件1是先形成槽18,将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之后,用一种填充化合物将槽18填充,电气连接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的多个横向孔中;附件1中的多个发光二极管相互串联,但未明确记载是通过其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也未公开多个发光二极管与限流电阻串接,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包覆层是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分是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附件1中,未包括与包覆层相对应的部分;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接头设置在上述芯线及包覆层的首端与电源的供电线的连接处,用以包覆所述的铜绞合线与电源的供电线的电气连接的塑料罩壳;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散光体是与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包覆层成一整体;附件1中,波导12和灯壳14可以分别地形成再适当地连接,优选使这些元件模制或挤压成一个元件,为沿长度部分具有已形成的槽18。

附件2涉及一种带纵向槽的二线打孔美耐灯,其与本专利、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4行,图1-3):该美耐灯由芯线1、发光体2、连接线3、外皮X组成,其中,芯线1是由铜绞线1-1及热塑性塑料通过特制的模具及挤塑机挤塑而成型,在芯线1的横截面上水平间隔地设置有两根铜绞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芯线1等长度,芯线1上有一系列横向孔1-4,这些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在芯线1下方的纵向方向上设有纵向槽1-2,发光体2分别塞入芯线1之横向孔1-4中,发光体的引脚2-1与引脚2-1或引脚2-1与连接线3通过扭灯脚装置扭结起来形成扭结2-2,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1的纵向槽1-2中,用小刀在芯线1铜绞线1-1处把绝缘层划开一小段,露出绞线,把一条发光体串一端的发光体引脚串入绞线中,即完成发光体2与发光体2在芯线1中的连接;通过挤塑机模具可以在含有发光体2的芯线1上包一层圆形的透光的外皮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包覆层”),该外皮与芯线等长度,并位于发光体2上方的部分是半圆形曲面。

附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管状装饰灯,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与附件1、附件2也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1至21行,图1):该管状装饰灯由管状灯体1、发光体2、二条或二条以上电源蕊线X组成,其中管状灯体1采用透明塑胶材质,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以保护发光二极管。

附件5公开了用于边界照明的装置及其制造方法,与本申请、附件1至附件3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5说明书中文译文第9页第20行至第11页第30行,图1至4):照明装置10包括多个发光元件12,发光元件12是发光二极管;照明装置10还包括至少部分透光的壳体、管体或外壳16,其基本上是中空的并包裹容纳发光二极管12和至少一部分电缆14;壳体、外壳或者管体16包括一体成型的光学元件18,该光学元件18在所阐明的实施例中是一个柱面透镜18,用于和发光元件12光协作,使用一种或者更多种合适的操作模式来分配发出的光。在一种操作模式下,一体成型的光学元件18提供波导,用于沿管体分配光,在另一种操作模式下,光学元件18包括一个或多个折射部分,这些折射部分按照增强沿垂直于管体16的方向分配光的方式折射发光元件12发出的光,外壳或者管体16可以由刚性或者柔性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材料制成,制成外壳的优选方法是采用挤压模塑法。

从附件1至附件3、附件5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a)附件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芯线和横向孔的技术特征,并且公开了芯线横截面上的水平间隔设置的两根铜绞线;附件1公开了电路板26平行于发光二极管24以使得电路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的内容,其起到避免两根铜绞合线分别位于不同弯曲半径时延伸长度不同而造成安装弯曲时的难度以及造成铜绞合线上的电气连接被拉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电路板26用证据1.2中的铜绞线代替,使两根铜绞线上下间隔地设置在横截面一侧,同时使横向孔位于横截面另一侧。(b)附件3公开了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并且串接限流电阻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与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均为保护发光二极管,使其正常工作。此外,虽然附件3中未公开将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横向孔中,但是由于附件2中公开了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的纵向槽1-2中,因此在附件2和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限流电阻塞入纵向槽或横向孔中是容易想到的。(c)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关于包覆层的技术特征,由于附件2中的包覆层是最外面的一层,将芯线等包覆在其中,因此在附件2给出了设置包覆层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波导外也包覆一个包覆层。(d)虽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均未明确公开有接头,在附件1中,仅提到发光二极管顺次连接于远距离电源,但是由于这些证据均涉及一种照明装置,其需要接入电源才能工作,因此为了接入电源必须在一端备有与电源的供电线连接的接头,而接头一般都具有塑料罩壳,起到将作电气连接的元件包覆在其中,对所述元件提供保护并防止操作人员触电的作用,因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中公开的照明装置必然包括接头,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接头这一技术特征仅仅起到普通接头的作用,并未获得区别于现有接头的效果。(e)附件5公开了用于包裹容纳发光二极管12和至少一部分电缆14的壳体、管体或外壳16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18一体成型的内容,其中的壳体、管体或外壳是由刚性或者柔性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材料通过挤压模塑法而制成的。如上面(c)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覆层也包覆附件1的波导1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时,根据附件5给出的将起到包覆作用的壳体、管体或外壳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波导与波导外包覆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基于上面的理由可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附件3、附件5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附件3、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丽得公司认为:附件5中的壳体16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包覆层,本专利包覆层与散光体具有包覆与被包覆的关系,也具有防水保护的功能,上面有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的功能,附件5中的壳体16与透镜18是在同一个平面内的两个部件,将其一体成型为常见的结构,另外,附件5的柱面透镜的曲面要求与本专利不同。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上所述,附件5给出了将起到包覆作用的壳体、管体或外壳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波导与波导外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特别是对于本专利或者附件5所涉及的这种通常置于户外的照明装置而言,使其具有防水功能是必然的,也是常规的安全要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产品进行设计时,非常容易想到使该产品整体性、密封性更强,防止水的侵入。因此,丽得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附件5、附件6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

附件6公开了一种采用发光二极管的模拟的霓虹灯,与本专利、附件1至附件3、附件5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6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页第2至3行、第3页第17至25行、第5页第17至30行,图1、2、6):模拟的霓虹灯包括伸长的半透明散光体10、伸长的不透明管状壳体30和发光二极管电路板50,散光体10由具有圆形截面的管体X组成,所述散光体是由乳白纯净聚乙烯制成,光只能由二极管51、53、55发出穿过散光体10,由于二极管51、53、55位于散光体10的外径的外部,折射光只有在经过散光体10的两次折射后才能从所述装置发出,此外,散光体10的所述内壁和外壁可使反射光贯穿管体11的所述横截面,人们认为在所述半透明管体中的被反射的光和被折射的光的共同体起到了所述装置的类霓虹辉光作用。所述管状散光体折射和反射的光产生类霓虹辉光或者眩光,所述辉光或者眩光在所述散光体的暴露面处显现为大体均匀光强度的光。并且,附件6的图1、2、6中均示出散光体10具有纵向通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6公开,且其在附件6中达到了具有类霓虹灯的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和起到了节省材料的作用,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6给出了设计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了达到类霓虹灯的均匀连续的光线效果和节省材料的目的,很容易想到将附件6的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设计应用于附件1中,从而将附件1的波导改型为在其中设置纵向通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丽得公司认为:本专利中通孔对光线的扩散有不利效果,而附件6中指出通孔起到了所述装置的类霓虹灯的作用,附件6的通孔对光产生有利效果,附件6的开口能节省材料,但两者的设计思路不同,本专利的纵向通孔有一定的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但没有附件6中关于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明显。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一,附件6中公开了散光体设置有纵向通孔且其能够起到节省材料的作用,该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丽得公司也予以认可。第二,附件6的散光体因设置有纵向通孔而使光在两次折射后从装置发出,与本专利的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光折射作用相同。第三,虽然丽得公司强调二者的设计思路不同,有关折射、散射光线的作用程度不同,但是,二者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均相同,附件6已经给出了设置纵向通孔而达到类霓虹灯的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和节省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丽得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x.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丽得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在审理该案时,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10和13的技术方案缺乏全面的理解和客观的评述。一、涉案专利是对现有技术中已有产品的一种改进。现有的“软管灯”中两条铜绞合线分别设在多个横向孔(多个LED)排列面的两侧,当想要把这种软管灯弯曲成所需字形或图案时,由于两条铜绞合线分别位于不同的弯曲半径上,因而其延伸长度不同,所以造成在安装过程中进行弯曲时的难度以及造成铜绞合线上的电气连接容易被拉断。涉案专利改进了铜绞合线的设计方式,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因铜绞合线具有不同的弯曲半径而不易弯曲且容易被拉断的缺点。具体地,为了实现本发明的上述目的,本专利采用了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3至少包含以下两个重要的区别技术特征:(i)在芯线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在该芯线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ii)LED的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中的多个横向孔中。被告在评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时,违背了《专利法》及《审查指南》有关创造性判断的有关规定。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非显而易见性”的关键是看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被告根据附件1和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即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是容易想到的”,违背了审查指南的判断原则,其结论不能令人信服。区别技术特征(ii)也是本专利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附件2中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1的纵向槽1-2中,而本专利中是将限流电阻及引线的串联连接点塞入芯线的横向孔中,二者的结构是不同的。这两种结构所带来的客观效果也是不同的。根据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为了实现模拟出霓虹灯的均匀连续化光线效果,必须调整(缩小)LED灯之间的间距,该间距会小于限流电阻及其引脚的长度。而附件2中,由于其发明目的与模拟霓虹灯均匀连续光线无关,因而附件2中根本没有提及对发光体间距的任何限定,也不存在该间距与电子元件尺寸间的矛盾,只要将连接线、电子元件等放置在芯线中的纵向槽中即可实现放置目的。故附件2不可能给出适合于本专利这种特殊结构的技术启示。另外,本专利将限流电阻放置在横向孔中的另一个技术效果是防止灯体弯曲过程中电阻与LED灯连接点松脱。如果像附件2中那样将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设置在芯线的纵向槽中,该拉应力就会集中在串联连接点,容易造成串联连接点的松脱;而本发明为了克服该缺陷,将限流电阻及引线的串联连接点放置在芯线的横向孔中,拉应力就不会集中在串联连接点,从而起到保护串联连接点的作用。综上,附件2和附件3均未给出“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的塞入上述芯线中的多个横向孔中”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3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和13都包含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和(ii),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0和13也具有创造性。附件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被告在其审查决定中分别采用了证据1-4、证据1-3、5以及证据1-3、5、6作为对比文件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的创造性,需要用如此数量众多的对比文件来进行评价,这本身就说明本专利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创造性。最后,原告曾明确提出了对参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既没有书面答复也没有回避,而只是在当庭告知丽得公司该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综上,原告认为第x号决定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综上,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杨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陈某,其当庭口头述称:同意第x号决定的意见。第x号决定证据采信适当,法律适用正确,审查结论科学,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丽得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本专利于2007年1月17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是x.5,优先权日为2003年8月14日,丽得公司为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丽得公司即本案原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芯线,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在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

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中的多个横向孔中;

一散光体,为用于扩散LED光线的乳白色不透明体,该不透明体为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的,所述的散光体设置在多个LED灯泡上方,其长度与芯线的长度相等;

一包覆层,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份是一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

一接头,设置在上述芯线及包覆层的首端与电源的供电线的连接处,用以包覆所述的铜绞合线与电源的供电线的电气连接的塑料罩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纵向设置在上述包覆层上、用于遮挡LED灯泡的侧光的不透光罩壳。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与所述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的不透光塑料层。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一纵向相嵌在上述包覆层上的不透光的轨道。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纵向喷涂于上述包覆层两侧面或者两侧面及底面的深色涂料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线延纵向在两侧面或者两侧面及底面喷涂有深色涂料层。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还设置一个注塑成型在电源供电线上的LED驱动元件。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交流变直流的电流转换元件。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LED脉冲电流驱动元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是与上述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包覆层成一整体。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是与上述芯线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芯线成一整体。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是乳白色PVC不透明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在该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做出了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9、11、12无效,在2007年1月17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10、1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某某于2009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无效。杨某某提供的附件如下:

附件1:x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5日;

附件2: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

附件3: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23日;

附件4:王加龙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塑料挤出制品生产工艺手册》(200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第250-267页复印件,共20页;

附件5:x/x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7月31日;

附件6:x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26日;

附件7: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19页。

附件8: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1页;

附件9:请求与案件编号为x的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的合案审理请求书,1页;

附件10:(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复印件,共2页。

丽得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寄交了回避及延期口审请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头审理中,丽得公司明确表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有回避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丽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也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丽得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0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一体成型”是塑料加工领域公知常识没有异议,但认为“一体成型”不是灯管领域的公知常识。原告还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文献、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杨某某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附件1-6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申请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如无特别注明本判决中所指“专利法”均为2001年《专利法》。

二、根据第x号决定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是否具有创造性。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专利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而权利要求2又从属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10。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除权利要求3、10、13之外的权利要求已被在先且已生效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10、13,它们的技术方案中各自引用的其余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部分是否具有创造性问题,在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经有详细的描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本院仅针对权利要求3、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创造性问题进行评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附件4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1月出版的《塑料挤出制品生产工艺手册》,公开了共挤出成型及其特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共挤出是把不同的(或材质相同但颜色不同)塑料用特殊的机头由两台甚至多台挤出机共同挤出成型制品的作业。通过共挤出,可以实现在一个塑料制品上具有多种颜色或具有宏观多组分的目的。用共挤出的方法,可在一个塑料制品上集中体现了多种树脂的优点,使制品的性能进一步满足使用要求。共挤出复合的优点包括:生产流程短,能耗少、成本低;能充分发挥各种塑料的固有特性;将硬质材料和软质材料复合,集强度与弹性于一体,构成特殊用途材料等。一般来说,制造多层复合板材和薄膜的目的包括:通过颜色或透明度不同的树脂组合起来提高其遮光或透视效果。

根据附件4可知,共挤出成型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可以将同类或同种塑料共挤出,并且通过颜色或透明度不同的树脂组合起来提高其遮光或透视效果,同时具有生产流程短、能耗少、成本低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共挤出成型的公知技术,容易想到将本专利的外壳和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原告称附件4是塑料加工领域的公知常识,但不是本专利涉及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软管灯改良结构,其特征包括“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不透光罩壳是与所述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的不透光塑料层”。由此可见,本专利虽然要求保护的是对软管灯改良结构,但目前软管灯领域大量使用了塑料材料,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也是“一体挤出成型的不透光塑料层”,故不能认为塑料加工领域与本专利分属不同领域。故对原告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3、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用于边界照明的装置及其制造方法,与本申请、附件1至附件3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照明装置10包括多个发光元件12,发光元件12是发光二极管;照明装置10还包括至少部分透光的壳体、管体或外壳16,其基本上是中空的并包裹容纳发光二极管12和至少一部分电缆14;壳体、外壳或者管体16包括一体成型的光学元件18,该光学元件18在所阐明的实施例中是一个柱面透镜18,用于和发光元件12光协作,使用一种或者更多种合适的操作模式来分配发出的光。在一种操作模式下,一体成型的光学元件18提供波导,用于沿管体分配光,在另一种操作模式下,光学元件18包括一个或多个折射部分,这些折射部分按照增强沿垂直于管体16的方向分配光的方式折射发光元件12发出的光,外壳或者管体16可以由刚性或者柔性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材料制成,制成外壳的优选方法是采用挤压模塑法。

附件5公开了用于包裹容纳发光二极管12和至少一部分电缆14的壳体、管体或外壳16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18一体成型的内容,其中的壳体、管体或外壳是由刚性或者柔性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材料通过挤压模塑法而制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覆层也包覆附件1的波导1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时,根据附件5给出的将起到包覆作用的壳体、管体或外壳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波导与波导外包覆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6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0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

附件6公开了一种采用发光二极管的模拟的霓虹灯,与本专利、附件1至附件3、附件5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模拟的霓虹灯包括伸长的半透明散光体10、伸长的不透明管状壳体30和发光二极管电路板50,散光体10由具有圆形截面的管体X组成,所述散光体是由乳白纯净聚乙烯制成,光只能由二极管51、53、55发出穿过散光体10,由于二极管51、53、55位于散光体10的外径的外部,折射光只有在经过散光体10的两次折射后才能从所述装置发出,此外,散光体10的所述内壁和外壁可使反射光贯穿管体11的所述横截面,人们认为在所述半透明管体中的被反射的光和被折射的光的共同体起到了所述装置的类霓虹辉光作用。所述管状散光体折射和反射的光产生类霓虹辉光或者眩光,所述辉光或者眩光在所述散光体的暴露面处显现为大体均匀光强度的光。并且,附件6的图1、2、6中均示出散光体10具有纵向通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6公开,且其在附件6中达到了具有类霓虹灯的连续均匀的光线效果和起到了节省材料的作用,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6给出了设计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了达到类霓虹灯的均匀连续的光线效果和节省材料的目的,很容易想到将附件6的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的设计应用于附件1中,从而将附件1的波导改型为在其中设置纵向通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鹤山丽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军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闫立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炫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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