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玉权,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玉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0年时,被告发包果园,按规定凡参加竞包的村民必须先交1000元押金,如竞包不上,押金退还。原告交了1000元押金,未能承包果园,押金至今未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承包果园押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名义发包果园,按规定凡参加竞标的村民须先交押金1000元,如竞标不上,押金退还。2000年4月3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代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0元。后原告未能中标,但被告未将押金1000元退还原告,双方引起争诉。
另查明,2011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十八里河村代收十八里河村X组刘某某苹果园投标押金1000元,后于2002年12月28日村转入十八里河村X组账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竞标要求交纳押金1000元后,被告应当按照竞标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应当依约退还原告竞标押金1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押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委会第九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娜
人民陪审员孔俊荣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