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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柳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安阳县X乡政府工会主席,现任安阳县委宣传部文产办主任。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任安阳县X乡政府计生办副主任。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均以“原判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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