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夜,被告人谷某某以向王某戊要账为由,先后将其带到叶县怡园宾馆、东方旅社等地,非法拘禁王某戊人身自由至2010年5月6日下午五时许,叶县公安机关将被害人王某戊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人杜某甲、孙某某、李某某、杜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典瑞丰
审判员史群力
代理审判员胡溶溶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