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45岁。2010年6月11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洛龙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邢某某赔偿吕振堂等四人死亡赔偿金x.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6元,丧葬费7141元,交通费300元,共计x.96元。被告人邢某某将货车一辆及推土机一台低价转卖他人,并在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到期后又采取躲避手段拒不到庭,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邢某某辩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前我已经将车转卖,钱都用于还账了,现在没有能力履行判决,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日,受雇于被告人邢某某的吕向文在工作期间猝死。2006年12月15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某赔偿赔偿吕振堂(吕向文之父)等四人死亡赔偿金x.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6元,丧葬费7141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x元,共计x.96元。被告人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被告人邢某某于2007年5月15日,将一年前用19.5万元购买的蒙x大型货车以12万元低价转让他人,并将一年前用x元购买的推土机一辆以废铁名义转卖x元。2007年5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邢某某赔偿吕振堂等四人死亡赔偿金x.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6元,丧葬费7141元,交通费300元,共计x.96元。2007年6月13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立案对被告人进行执行,并于6月21日向被告人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邢某某将卖车款隐匿不据实汇报,并采取躲避手段拒不到庭,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主观上有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不具实报告财产、拒不到庭的行为及造成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邢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智海
代审判员:李凌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