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50岁。
被告: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X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被告:姜某甲,男,30岁。
被告:姜某乙,男,汉族,29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与其他案件交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高妙婕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