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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50岁。

被告:洛阳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X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被告:姜某甲,男,30岁。

被告:姜某乙,男,汉族,29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与其他案件交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高妙婕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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