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怀中、陈某某,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8)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2日,林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董某某在(2008)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予以立案受理。2009年11月25日,董某某与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林某某应在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董某某43万元,以了结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林某某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2009年12月4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向林某某开具了收到其交来的执行款x元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董某某也确认收到了林某某应向其支付的43万元款项。因林某某与董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林某某也没有在本案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董某仙
代理审判员陈某萍
代理审判员刘云贞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宫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