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飞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31日18时许和2006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唐山、陈斌(二人均已被判处刑罚)在安阳市安居园小区、安阳市X街盗窃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该两辆电动车价格共计人民币207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押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有安阳县公安局柏庄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安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斌、唐山的供述,被害人师某某、石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14日止)。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炎萍
二0一0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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