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9月1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4日晚,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在浚县X镇X村学校北盗割通讯电缆80米。经鉴定价值1968元。
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同案人裴广福、周志宽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许某伙同裴广福、周志宽(均已判决)、何广朝(另案处理)在浚县X镇X村学校北盗割通讯电缆8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68元。
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裴广福、周志宽的供述,被盗证明、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案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素英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