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甲,河南正义彰(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和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赵某甲,证人耿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执行巩义市新中水泥厂诉安阳市建力集团一案过程中,收受赵某乙人民币2万元,并在该案的执行中为赵某乙提供帮助;在执行安阳市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天宝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中,收受耿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在执行该案中为耿某提供帮助;在执行河南建源房地产公司、安阳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汇邦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耿某向徐某某行贿4万元,徐某某将2万元交与李某,李某、徐某某在执行该案中为耿某提供帮助。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赵某乙、耿某、徐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5万元现金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中2700余元用于其单位警车豫x装修等公务开支。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赵某甲与被告人李某辩解意见相同,并认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执行巩义市新中水泥厂诉安阳建力集团一案过程中,收受赵某乙人民币2万元。
2008年夏天,在执行安阳市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天宝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收受耿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为耿某提供帮助。
2009年10月份左右,在执行河南建源房地产公司、安阳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汇邦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耿某向徐某某行贿4万元,徐某某将2万元交与被告人李某,李某、徐某某在执行该案中为耿某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春节前后,利用担任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执行巩义市新中水泥厂诉安阳建力集团一案过程中,收受赵某乙人民币2万元。2008年夏天,其收受耿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其中2700元左右用于其单位警车豫x装饰等开支。2009年10月份左右,在执行河南建源房地产公司、安阳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汇邦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耿某向徐某某行贿4万元,让徐某某将2万元交与其,其和徐某某在执行该案中为耿某提供帮助。
2、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腊月28,被告人李某负责执行其代理的巩义市新中水泥厂诉安阳建力集团一案,在从红旗渠广场中国银行取出6万元执行款后,被告人李某从中拿走了2万元。
3、证人耿某证言证实,其为了表示对李某在执行安阳县天宝公司一案中给予的帮助,送给李某1万元,另外在解决与河南建源房地产公司、安阳汇邦公司的经济纠纷中,送给徐某某4万元,让徐某某给李某2万元。
4、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秋天,耿某找到其和被告人李某申请执行豫华照明公司的案子,年底时候送给其4万元,让其给李某2万元,其已给了李某。
5、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北关区法院执行局的车辆实行每车每年5000元包干,不能满足执行局日常工作的需要。
6、证人北关区法院司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豫x号警车归被告人李某使用,汽车装修花费2700余元。
7、证人北关区吉美汽车美容中心职工杨某证言证明,李某在吉美汽车美容中心装修过豫x号警车。
8、安阳市北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李某任北关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文件。
9、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李某的证明。
10、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执行卷宗材料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用于装修警车的公务开支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晗
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