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上诉人吴某某、王某丙、杨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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