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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丙、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上诉人吴某某、王某丙、杨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现华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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