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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国土资源局诉贺某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3-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执字第220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行书

(2003)获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获嘉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获嘉县国土资源局法规宣教股科员。

被执行人贺某,男,四十四岁,本县X村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土监字(2003)第X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洪洲

审判员李梦晨

审判员唐好转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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