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行书
(2003)获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获嘉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获嘉县国土资源局法规宣教股科员。
被执行人贺某,男,四十四岁,本县X村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土监字(2003)第X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具有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洪洲
审判员李梦晨
审判员唐好转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