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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乙、邓某某、朱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员工。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乙、邓某某、朱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某乙、邓某某、朱某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邓某雄

人民陪审员彭爱军

人民陪审员周绍东

二ΟΟ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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