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江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已被江某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原告江某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某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某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燕
审判员:马殿力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