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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何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与被告贺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贺某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计x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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