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何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与被告贺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贺某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计x元。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