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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商丘市X路“蓬莱阁”网吧将网吧内的电脑主板、显卡、硬盘、内存、CPU盗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405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牛××陈述,证人张××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申请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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