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汝继,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汉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耿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邦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谢某某、江苏汉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江苏汉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某、江苏汉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江苏汉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1275元,上诉人江苏汉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