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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以遂平县X乡X村小学教学楼使用钢筋不合格为由,不允许施工单位恒安建筑公司施工,敲诈恒安建筑公司现金5000元、帝豪香烟两条。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吴XX、吴X2等人的证言,投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魏彦琴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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