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单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制发(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单某某于2009年7月1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并自2009年4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13.695‰计算利息;二、被告单某某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13.695‰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11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内容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10月11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x元、利息5816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3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