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连某甲、连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2009年1月18日其丈夫徐茂萱与连某乙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连某甲、连某乙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连某甲、连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冬梅,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审判员段雪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