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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0年4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元,于2010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元。如被告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本金16,000元及以该款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已减半预缴),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10年5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陆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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