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支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元,出票人为上海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行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的票据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了(2009)某民催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特此公告。
审判长黄某华
审判员汤元忠
代理审判员陈洁
书记员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