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X路。

法定代表人谭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现住永州市环保花园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某成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