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3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