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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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18时,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x号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22线x处(滑县X路段),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自南向北驶入省道222线的郑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郑XX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付社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方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XX、王XX、周XX、周一X、付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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