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拘留,201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胡a趁被害人李a离家上班之机,窜至本市×区×路×弄×号×室李的住处,撞门入室,窃得人民币l00元及价值人民币3,570元的华硕牌X88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逸。
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胡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a的陈述,证人陈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a退赔被害人李a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