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狄国鸣,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田非,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某刚、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是被告的祖父母。案外人翁某某系两原告的儿子,被告翁某系翁某某的儿子。2007年9月28日,翁某某因病去世。两原告原承租本市X路X弄X号16平方米的公房,翁某某夫妇及被告翁某承租本市X路X弄X号11.6平方米的公房。1988年下半年,上述两套公房置换为本市X路X号X室公房,2000年8月,根据房改政策将本市X路X号X室购买为产权方,产权登记在翁某某及被告翁某名下。2006年3月10日,两原告为甲方,翁某某及被告翁某为乙方签订协议两份,双方约定根据某路当时的房价,由被告翁某于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共支付两原告房款200万元日币,房款付清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之后,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及逾期付款银行利息直至判决生效止,暂计人民币x元(计算方式:年利率7.56%,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二项合计人民币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翁某刚死亡,其继承人均到庭表示放弃继承本案的债权,同意由原告周某某一人主张本案的债权。审理中,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翁某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翁某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币x元;
二、若被告翁某未于2010年5月31日前全额支付原告周某某人民币x元,则被告翁某应另行向原告周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原告周某某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4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92元,由被告翁某负担(该款被告翁某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周某某);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