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康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08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并承诺于2008年11月中旬归还,2009年8月9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向原告承诺于2009年10月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200元。
被告康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愿意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200元,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只能每月归还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200元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现被告拖欠至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借款利息人民币1,2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8元,由被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