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未到庭)。
被告刘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X栋X单元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2010年9月25日9时出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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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黄某成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