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XX,男,80岁,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解放路XX号。
被告王XX,男,65岁,汉族,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解放路居委会XX号。
原告聂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X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XX承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潘先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