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