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贵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下落不明,于2009年3月6日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并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贵兴、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农历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均感觉性格不合,但因双方父母干涉,原、被告才于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24日生下女孩彭某琪。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吵架,加上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被告在小孩出生后见了原告母女一面便不辞而别,原告只好携女回娘家生活,从此形同陌路,互不往来。2009年1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时,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争执,致使协议未果,被告还将原告毒打一顿。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达一年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彭某琪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孩成年。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称双方结合系双方父母干涉所致,其实结婚时双方父母均不知情。原告怀孕后,被告从广东护送原告回家,每月汇款500元,临近分娩时,又寄回2000元生活费。原告分娩后的所有开支均由被告父亲支付,请客所得礼金均由原告收取。被告回家看望原告,反遭原告毒骂,无奈只好重返深圳。小孩满月后,原告身上至少还有五、六千元,但受其母唆使又要求被告寄5000元做小孩营养费,否则就离婚。被告说没发工资,原告一怒之下于2008年正月外出温州,被告赶到温州解释,并答应支付800元给岳母,由岳母照看小孩。原告又提出要控制被告的经济收入,被告开始几个月的工资也同意由原告领取,后来因病需花钱买药,原告却说被告是装病而拒绝给钱就医。被告气愤不过,便拒绝由原告领取被告的工资。原告就打电话给其母,其母于八月中秋将小孩送给武阳镇X村坪界组杨进雄,现原告却谎称是携女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08年农历10月12日回到娘家。同年腊月,原告得知被告回家过年,便与其母到被告家砸东西,被告予以阻止,却又诬陷遭被告毒打。现原告抛弃亲生骨肉,无权主张抚养权和抚养费。被告要求收回抚养权,由被告将小孩抚养成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6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彼此无共同语言,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7年9月24日,原告生下女孩彭某琪后,双方经常吵架闹离婚。原告婚后仅在分娩后在被告家生活一个月,其余时间或在外打工,或在娘家生活,小孩彭某琪也一直生活在原告娘家。2009年1月29日,原告与其母到被告家找被告去办理离婚手续,正在唱卡拉OK的被告得知原告的来意后,亦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原告把卡拉OK音响关掉,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被劝开后,原、被告一同前往绥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小孩的抚养问题未协商一致,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现原、被告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彭某琪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俊
审判员陶继稳
审判员伍守先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