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郑某乙。
上诉人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郑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甲、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兼)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提纲
罗山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郑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郑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发回重审后,应注意以下问题:
1、郑某甲建房虽将李某某后墙窗户封堵,但是否因封堵给李某某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郑某甲所建房屋系三层楼房,让其将房屋拆除是否损失过大
2、该案涉及相邻纠纷,应注重调解。案件在二审期间双方已经有调解意向,李某某亦同意经济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尚有差距,发回重审后,希望再做调解工作,力争该案调解解决。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