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度假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9年11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其它财产均因另案被其它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其房产及银行帐户。目前,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王仁福
书记员姜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