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0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5月份,被告人桑某某用事先在开封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私拿的作废《临时土地使用证》,并联系他人私刻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的印章,为开封县黄某园区X村民于胜利办理了《临时土地使用证》,骗取于XX现金3000元。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桑某某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所得赃款已全额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XX、马XX等人的证言,于XX提供的收到条,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检验鉴定书,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及被告人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桑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全额退赃,有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桑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登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