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老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11月18日起诉到本院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种植罂粟原植物,2010年5月25日共长出1061棵,现已被强制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且其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已全部铲除,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认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文成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樊利芳